(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2)清算报告(含社会保险费清算情况);
(3)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或者未曾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
(4)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曾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证明;
(5)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6)印章收缴相关材料;
(7)登记证书正、副本;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未尽事宜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