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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条件及程序

2016-12-01

1、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在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2、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3、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

4、中方合作单位应当在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5、临时活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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