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儿童办理在沪寄养,应委托下列人员作为寄养人,并在居住地区、县公证处办理寄养公证(公证表在出入境管理局签证处领取),然后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寄养签证。
1、常住上海的中国籍亲属,具有上海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
2、具有上海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外籍亲属;
3、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常住上海的外籍亲属。
寄养儿童一般可签发1年以内零次至多次入境有效的“L”签证,签发次数不限,最大年龄不超过18周岁,每次延期必须提供寄养人的身份证明,寄养过程中寄养人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寄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