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提问号(1552135) 提问时间:2023-03-29 21:50

我们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上海有自住产权房,且已按规定申办了14年的“居住证”。有一独生子女,是外地户籍,目前子女已在国外定居,不能享受投靠子女落户政策。现请求政府能适当照顾一下我们这些特殊人群,准予我们在本市落户。谢谢!

市局受理中心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3-03-30 06:54

您好!您的问题受理中心已知晓。根据您咨询问题所涉业务,受理中心已转人口办处理,人口办将在工作日的24小时内给您回复。

人口办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3-03-30 17:03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规定,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您的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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