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3月6日到黄浦区经侦大队(河南南路666号)报案钟**(化名)合同诈骗一案。接待警官既不进行登记,也不同意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该警官要求本人直接去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然后由民事法庭转交。但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反馈由于没有被告主体信息不予立案,而且不予转交。 由于本案为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没有在合同上留下真实的姓名和国内住址,是需要公安机关侦查并审问相关人员的,本人也可提供相关线索。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第十九条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黄浦区经侦大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程序,希望黄浦局公安分局能够监督立案。如认为不具备立案条件,请依法向信访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信访人 张**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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