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提问号(1340457) 提问时间:2017-03-21 13:41

请问在派出所报案之后开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是立案回执吗?如果不是,两者有什么区别?

市局受理中心的回复 回复时间:2017-03-21 15:43

您好!您的问题受理中心已知晓。根据您咨询问题所涉业务,受理中心已转法制办处理,法制办将在工作日的24小时内给您回复。

法制总队的回复 回复时间:2017-03-21 15:59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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