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提问号(1343727) 提问时间:2017-04-17 15:47

请问,盗窃刑事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上海市是多少?

市局受理中心的回复 回复时间:2017-04-17 18:25

您好!您的问题受理中心已知晓。根据您咨询问题所涉业务,受理中心已转法制办处理,法制办将在工作日的24小时内给您回复。

市局受理中心的回复 回复时间:2017-04-18 15:44

"您好!您的问题受理中心已知晓。根据您咨询问题所涉业务,受理中心已转刑侦总队处理,刑侦总队将在工作日的24小时内给您回复。 "

市局受理中心的回复 回复时间:2017-04-18 16:59

您好!您的问题受理中心已知晓。根据您咨询问题所涉业务,受理中心已转法制办处理,法制办将在工作日的24小时内给您回复。

法制总队的回复 回复时间:2017-04-19 09:55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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