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系外地户口,2011年3月办理结婚证,请问何时可以将户口迁至上海?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2009》70号)文件规定: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011年3月办理的结婚证,若已年满35周岁,则可以在2021年3月将户口迁至上海。 外省市投靠配偶所需材料: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3、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继承人的书面同意;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申请人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1、《婚姻状况承诺书》;2、《结婚证》;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4、婚姻、生育事实存疑的,还需提供婚姻登记原始档案复印件。) 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1、《出生医学证明》;2、随迁被投靠人亲生子女,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与被投靠人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3、随迁被投靠人继子女,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与申请人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材料(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 10、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1、户籍地无业凭证是指上海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或者户籍地县级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缴纳或个人灵活就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2、退休凭证是指《退(离)休证》等证明退休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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