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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对您的诉求已知悉。现向您答复:因吴*报被打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若您有客观证据反映您所诉情况,可提供至溧阳路1338号四川北路派出所。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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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对您的诉求已知悉。现向您答复:因吴启享报被打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若您有客观证据反映您所诉情况,可提供至溧阳路1338号四川北路派出所。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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