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提问号(1498043) 提问时间:2021-02-19 18:06

麻烦咨询一下,本市户籍,5个月宝宝名字和爷爷辈名字有重字(直系血亲),想改名字,查到两个相关规定,一“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二“上海公安人口微信号户口变更告知单”。请问以哪个规定为准?

市局受理中心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1-02-19 18:56

您好!您的问题受理中心已知晓。根据您咨询问题所涉业务,受理中心已转人口办处理,人口办将在工作日的24小时内给您回复。

人口办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1-02-22 09:46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1号] 第五十三条规定:姓氏登记后符合第五十二条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氏: (一)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姓氏; (二)依法被收养的,可以选择养父母姓氏; (三)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选择父母另一方、继父母姓氏。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第五十四条规定:婴儿名字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名字: (一)佛教教职人员出家的; (二)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三)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四)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 (五)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六)父母离婚、再婚的; (七)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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