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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本人因被五角场派出所辖区居民诈骗12万元,8月22日向五角场派出所报案。办案民警接收了本人的证据、材料,制作了《问询笔录》,向本人交付《受案回执》。时至今日没有任何书面通知,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电话回复也只是走过场,仍然没有书面回复。请问五角场派出所相关人员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杨浦分局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处理的范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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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支队会同法制部门对该案开展核查,五角场派出所办案民警确存在办案瑕疵,属于杨浦分局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处理的范围,督察支队将对责任民警进行内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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