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提问号(1442565) 提问时间:2019-02-22 01:53

您好! 请问一下关于海外出生孩子办理虹口区嘉兴路派出所管辖区内户口登记的手续。 孩子于2016年8月在日本出生,我的户口在嘉兴路一所老公房。孩子父亲是外地的。我们的结婚登记实在驻日本大使馆办理的,之前回国户口本上各自办理好了婚姻状况,为已结婚。 请问,上述情景,为孩子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哪些材料?相关材料的公证需要何处的公证才有效? 谢谢!

虹口分局的回复 回复时间:2019-02-22 09:29

您好,就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由分局嘉兴路派出所处理,届时将作进一步答复。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信任。

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的回复 回复时间:2019-02-22 17:44

市民您好!您咨询的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事项现答复如下: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审批类) (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 一、基本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则须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 2、婴儿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 3、父母的《结婚证》(在国(境)外登记婚姻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 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5、父母《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6、《承诺书(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承诺未加入外国籍或者未具有澳门、台湾地区身份,如若弄虚作假同意公安机关注销在上海的户口) 7、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还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双方曾经在同一户内的《户籍证明》、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在本市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本市实际居住证明。 二、有非婚生、落集体户或者落社区公共户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非婚生育子女 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 2、集体户落户 (1)落户地父(母)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 (2)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社区公共户 (1)《承诺书》(派出所当场填写)。 (2)父(母)实际居住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 说明: 1、本告知单适用出生在国(境)外,未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外国国籍,且未满十六周岁婴儿报出生。 2、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士或者军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件的,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及其翻译件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3、非父母办理的,须提供办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后予以受理。 5、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7、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8、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可以通过关注“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在便民服务栏目中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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