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本人姓名谭** ,由于在办理孩子出生证明之前急需出院治疗(由松江妇幼保健院转至松江中心医院),需要短时间内办理出生证明,由于时间过于仓促,孩子名字便由当时在妇保院照顾孩子的外婆所起(乳名),出生证明窗口人员说上户口时可以变更的。当在报户口时却被告知不能更改,不过可以先上户口半年后再改,并告知每个人都有一次修改姓名的机会。半年后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崇明新村派出所)为孩子(姓名谭*,身份证号310**0)办理改名的申请,并陈述了上述理由,在等待了近2个月后缺未被批准。在此,我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孩子的姓名并非父母本身意愿,现在而且还在学龄前(20个月),不会对将来的学习工作、甚至对社会有任何影响。也并不违背市公安局对改名规定的其它情形;并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而且孩子还小,更不可能有违法犯罪信息管理上的麻烦。因为第一次是被护幼保健院忽悠,第二次听从了派出所民警的意见,三是现在因为这件事情已经造成了一些家庭内部矛盾, 所以恳请局领导批准我为孩子的改名(谭**改为谭**)申请,感谢!!!
您好!已将您的提问转分局新村派出所处,请耐心等候答复。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所示: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变更姓氏(名)。 1、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氏的,提供能反映直系长辈血亲关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因出家、还俗申请变更姓氏(名)的,提供加盖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人事处印章的《佛教教职人员办理姓名变更证明》。 3、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及养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因父母离婚选择随另一方姓氏的,提供父母《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须提供《结婚证》。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同意意见书。 5、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申请变更名字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6、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提供学校证明和学生名册,或工作单位证明和员工名册。 因您提出的变更理由未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故无法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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