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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相关行业类别治安反恐防范要求中也明确提到了应将安全防范系统纳入总体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等。想咨询一下反恐部门是如何落实和实施上述法律标准中提出的确认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事项和“三同步”工作的?在项目什么阶段进行反恐重点目标的确认?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履行上述条文的职责有哪些处罚?敬请上海市公安局反恐总队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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