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提问号(1581395) 提问时间:2024-07-16 16:27

《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电子印章图形化特征)制作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在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信息备案)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制作信息向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提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有如下问题想向您咨询: 1、上述规定有效期已届满,目前是否还应遵守相关规定?如遵守,适用范围是什么? 2、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是否必须与印模信息完全一致?不一致有什么后果? 3、电子印章应向公安机关备案,是否是强制性规定? 4、电子签厂商如果为上海市内的企业制作电子印章(通过实名认证并向持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数字证书后制作电子印章用于电子文件签署),是由电子签厂商对电子印章进行备案,还是企业自行向公安机关备案? 5、备案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具体向哪个单位提交材料?是线上申请还是线下申请? 6、如果不备案,会有什么后果?电子印章是否还具备法律效力?

市局受理中心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4-07-16 18:29

您好!您的问题受理中心已知晓。根据您咨询问题所涉业务,受理中心已转治安总队处理,治安总队将在工作日的24小时内给您回复。

治安总队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4-07-17 10:06

同志,你好!对于你提出的问题回答如下:公安部门管辖的是“实体”公章的备案,你所述的“电子”印章相关问题,请向大数据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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