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临汾路派出所在押解治安嫌犯准备乘坐警车时,有的在派出所皮带就强制拿掉了,而有些却不拿,等到押到拘留所之后,再由拘留所保管 第一点:不同人不同对待是正确的吗?为什么不统一? 第二点:对于皮带拿掉的人,裤子松垮了以后,让别人如何正常生活?而且即便用一根带子或其他东西束缚起来,到了拘留所带子也要拿掉才能进监室,当事人因为无法正常穿着,势必激烈的矛盾就会产生。 第三点: “非必要物品,由拘留所代为保管”,其实这句话就是为了入监人员出来的时候可以正常回家。人员出来后近视眼不带眼镜如何看路?下雨的话如果没有口袋雨伞,释放通知书淋湿后如何乘坐公交地铁?裤子带子全部拔掉一只手提着裤子?另一只手拿释放通知书驾驶员车一开直接摔倒? 第四点,有的嫌疑人会被带到区办案中心,估计也是临汾路派出所外派到那里的警察喜欢好事,要摘别人眼镜,最后别人说看不见,对方才罢手(具体几日发生的事情记不得了)。 一些基层警察就依仗着这个漏洞(因为你既不能说他违纪违规违法,又在不作为上可以打模糊概念),故意刁难受处罚者。违背了初心,没有牢记为人民服务的使命,直接故意刁难,为了自己不麻烦哪怕是几分钟,也不管你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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