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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号 2、该规范文件程序是否合法,若合法请公布相应留痕信息。 3、该规范是否超期服役。
您好!您的问题受理中心已知晓。根据您咨询问题所涉业务,受理中心已转交警总队处理,交警总队将在工作日的24小时内给您回复。
曹先生,市公安局交管总队法制部门对您的诉求认真办理。根据您的诉求我们已经作具体答复,内容如下:市民,您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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