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提问号(1591692) 提问时间:2025-04-18 15:46

对***的不服,对办案***,可以向***申请可以吗

市局受理中心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5-04-18 17:36

您好!您的问题受理中心已知晓。根据您咨询问题所涉业务,受理中心已转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处理,法制总队将在工作日的24小时内给您回复。

法制总队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5-04-24 10:36

尊敬的市民您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程序规定》第六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除此以外,不属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范畴,感谢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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