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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未经同意私自登录小美微信私自把小美和朋友的聊天记录转发到李某自己账号上,并且还保留聊天记录,用来威胁小美和李某交往,否则把这些聊天记录转发给小美的亲戚朋友。请问以上李某构成侵犯隐私权吗?最高会有什么样的处罚呢?
您好,您的公安热线派出所已收悉。由于您未接电话,故根据您的提问回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嫌的违法行为。 隐私是指受法律保护,不愿被公众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健康状况等,既包括通过合法途径知悉的他人隐私,也包括非法知悉的他人隐私。 散布他人隐私必须将隐私传播于众,传播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上传播。 如有需要可以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案情、证据、法律适用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感谢您对公安热线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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