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提问号(1590782) 提问时间:2025-03-20 09:49

请监督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曹杨新村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对郑*于2022年5月12日疫情封控期间在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五村金岭园493人的小区微信群内造谣传谣、侮辱诽谤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款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事实与理由 一、 基本事实 1. 违法行为发生经过: 2022年5月12日19时50分许,郑*(行为人)在名为“金岭园小区群”493人的微信群中,公然发布多条造谣诽谤、侮辱申请人及其全家的不实信息,相关聊天记录已截图 郑容行为恶劣至极,其行为早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2. 报案及派出所处理情况: 由于郑*造谣传谣、诽谤侮辱事件发生在疫情封控期间,申请人联系了小区户籍警常警官电话反映情况。考虑到当时仍处于封控,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解封的第一天就带着证据去曹杨新村派出所进行现场报案。然而,现场警官只为申请人开具了一张《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并未受案立案,也未在法定3日内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市局受理中心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5-03-20 14:17

您好!您的问题受理中心已知晓。根据您咨询问题所涉业务,受理中心已转普陀分局处理,普陀分局将在工作日的24小时内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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