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提问号(1439009) 提问时间:2019-01-10 09:06

本人因为父母离婚后,一直对使用新名字生活了快20年,期间多次前往公安机关要求改名,都被驳回。现在这个事,给我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我迫切希望通过改名审核,该怎么办?

市局受理中心的回复 回复时间:2019-01-10 10:24

您好!您的问题受理中心已知晓。根据您咨询问题所涉业务,受理中心已转人口办处理,人口办将在工作日的24小时内给您回复。

人口办的回复 回复时间:2019-01-11 08:5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婴儿名字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名字:(一)佛教教职人员出家的;(二)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三)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四)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五)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六)父母离婚、再婚的;(七)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名字。经属地公安分局审批批准后,方可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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