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提问号(1430536) 提问时间:2018-10-16 13:43

我办理居转户,已经拿到人才市场的材料,需要办准迁证,请问需要携带什么材料去华阳路派出所

长宁分局华阳路派出所的回复 回复时间:2018-10-17 21:08

朱同志,你好:你的咨询已收到,现将所需材料告知如下: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适用于经人保审批申请办理家庭户或单位集体户落户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证 明 材 料 材 料 说 明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迁沪落户确认单》(原件) 《迁沪落户确认单》由批准单位发放 2、《居民身份证》 代为申请《准予迁入证明》的,应出具《委托他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委托书》和代理人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家庭户 1、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2、入户地《居民户口薄》 3、迁移人与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关系有效凭证(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提供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等)、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4、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及《居民身份证》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可以聘请律师或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户口事项,也可以在在公安机关当场填写《委托他人办理户口事项申请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4、拟落户单位集体户 1、入户地为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户主信息页》 2、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原件) 5、《生育状况承诺书》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 "下列三类人员填写《生育状况承诺书》,不必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未婚未育或已婚未育的; 2、申请人仅婚生一名子女的; 3、申请人仅婚生两名子女且第二胎子女系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 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承诺书》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 "1、申请人配偶系初婚的,根据上述材料5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申请人配偶非初婚的,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生育状况证明指的是: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三胎及以上或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二胎及以上的,还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原件)" 8、其他须提供的相关凭证 "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原件)" 办理居住证转常住户口 备注: ①除标注应当提交原件外,其余材料需交复印件验原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如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并加盖单位用章。 ②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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