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查看“上海公安人口管理”中关于“国内出生婴儿登记”中有子女落户社区公共户的情况。问什么在父母一方为社区公共户,一方为外地集体户的情况下,子女不能落户社区公共户?麻烦详细解答,感谢!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沪公发(2013)172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迁沪落户申请前已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其子女在其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后,一并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迁沪落户申请。申请人在其本人及配偶迁沪落户后,再提出子女补办随迁申请的,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再受理,该子女可根据本市投靠类户口政策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迁沪落户申请。经教育部门审核落户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民政部门审核落户的军队退役人员所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已婚学生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鉴于上述规定您的孩子出生后因在您配偶处落户,或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后,待您毕业迁移落户至本市家庭户口,您的孩子申请投靠迁移落户至您的家庭户。综上,您的情况所生育的孩子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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