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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区人大代表,有选民反应,1983年12岁时被金山区一低智夫妻收养,未办领养手续。直至05年向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未准,30多年来一直居住在养父母家中并结婚生子。其户籍现在浙江哥哥家,原名陈中明,要求户口迁入现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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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答复:你好,你咨询的问题金山分局人口办信访专管民警通过电话将相关的政策向你作了详细解答,根据目前公安机关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的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2009]70号)第一条关于子女投靠第四款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养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陈中明1970年出生,已成年,已随生父母户口申报在浙江,1983年被上海市夫妇收养)不具备上述政策可以照顾解决户口的条件。感谢你对金山分局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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