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提问号(1500873) 提问时间:2021-04-13 14:16

8周岁的小孩,出生医学证明上有个名字1,上户口的时候重新上了一个名字2(即:现用名),现在想改名字,是否可以。 户口本上曾用名处,是否可以写两个曾用名?

市局受理中心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1-04-13 14:24

您好!您的问题受理中心已知晓。根据您咨询问题所涉业务,受理中心已转人口办处理,人口办将在工作日的24小时内给您回复。

人口办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1-04-15 09:15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1号] 第五十四条规定:婴儿名字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名字: (一)佛教教职人员出家的; (二)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三)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四)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 (五)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六)父母离婚、再婚的; (七)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曾用名只能登记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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