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提问号(1509733) 提问时间:2021-08-16 12:21

尊敬的政府,我是刑满释放人员祝新章,身份证号码422201197606201851 我在2016年被公司负责人杨明光哄骗注册为上海熙宜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海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羿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熙宜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杨明光,2017年5月,上海羿环公司、上海羿同公司被政府认定为诈骗平台解散,相关人员均被法院判罪,实际控制人杨明光逍遥法外,我已就此情况向政府另行举报。 诈骗平台解散后,杨明光伙同他人为掩瞒上海熙宜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诈骗事实,以书面形式将上海熙宜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转让给预先注册的广州时代风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法定代表人饶博,后更换为实际控制人童胜国),由朱光辉(现正在服刑)、杨明光、童胜国签署转让协议,其中朱光辉、杨明光为转让方,童胜国为受让方。 我在服刑期间,朱光辉、杨明光、童胜国继续以上海熙宜影视传媒和广州时代风公司从事诈骗活动,且上海熙宜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被广州南沙法院判决赔偿他人80万元无人履行,现当事人杨明光、童胜国(朱光辉在服刑)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处理,我本人向奉贤公安报案,被以证据不足不予受理,请求政府为民作主。

市局受理中心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1-08-16 13:43

您好!您的问题受理中心已知晓。根据您咨询问题所涉业务,受理中心已转松江分局处理,松江分局将在工作日的24小时内给您回复。

市局受理中心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1-08-16 15:49

您好!您的问题受理中心已知晓。根据您咨询问题所涉业务,受理中心已转奉贤分局处理,奉贤分局将在工作日的24小时内给您回复。

奉贤分局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1-08-17 14:15

你好,我是上海奉贤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根据你的诉求答复如下:2021年8月当事人来我支队报案称其在服刑期间自己名下的公司被人转让,公司内的资产被人转移,但仅提供一张营业执照,并无其他证据材料,其自称公司成立出资过200万,故我支队民警让其准备当时公司成立时出资200万的证明以及公司内固定资产明细,材料准备齐全之后再递交至我经侦支队,并非不予受理当事人举报的案件。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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