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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上海市政府 关于 沪公发 1998 109号公告 关于轻便摩托车的道路行驶,此文是否废止 如无废止 是否继续有效
您好!您的问题受理中心已知晓。根据您咨询问题所涉业务,受理中心已转交警总队处理,交警总队将在工作日的24小时内给您回复。
市民,您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内通行。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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