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提问号(1548257) 提问时间:2023-02-03 10:24

派出所户籍管理新生儿籍贯登记是否施行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文件规定: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应填写婴儿祖父的户口登记地。我现在是上海户口,并且在上海购房生活了十几年了,儿子是外地户口,他籍贯是外地,儿媳妇是上海户口,那我的孙子或孙女的籍贯是不是应该是上海?

浦东分局王港派出所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3-02-03 15:31

您好,王港派出所已收到您的提问。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第六十条:婴儿应当随父登记籍贯。父亲为外国人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上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登记籍贯。若您仍有相关问题,可进一步咨询王港派出所综合窗口,联系地址:新雅路200号,联系电话:22044727,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8:30至17:30(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感谢您的提问。 王港派出所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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