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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傅东元户口事项决定书(编号:20142007)

时间:2014-08-11 字体:

    撤销户口事项决定书
    (第二联)
    编号:20142007

傅东元  :
    你在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罗山新村派出所     申办的  随母登记上海市蓝印户口并转上海市常住户口 户口事项,经调查发现   原审批决定存在错误  。根据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公安部第40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单位对你作出撤销原户口事项的决定,请接到本决定书后携带有关证件(证明)复印件到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桃源路派出所 办理相关户口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公安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上海市静安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签发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 7 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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