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户口事项决定书
(第二联)
编号:20142007
傅东元 :
你在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罗山新村派出所 申办的 随母登记上海市蓝印户口并转上海市常住户口 户口事项,经调查发现 原审批决定存在错误 。根据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公安部第40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单位对你作出撤销原户口事项的决定,请接到本决定书后携带有关证件(证明)复印件到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桃源路派出所 办理相关户口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公安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上海市静安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签发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 7 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