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户口事项决定书
(第二联)
编号:20141011
陈晓钢 :
你在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塘桥派出所 申办的 上海市蓝印户口并转上海市常住户口 户口事项,经调查发现 存在隐瞒违反计划生育的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形 。根据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五)项和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之规定,我单位对你作出撤销原户口事项的决定,请接到本决定书后携带有关证件(证明)复印件到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西湖路派出所 办理相关户口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公安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上海市静安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签发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 7 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