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下月起施行,日前,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有关负责人就“规定”,以及本市的贯彻落实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能否介绍一下,为何要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重新修订?
答:现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在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公安部在对此进行修订必要性中作了如此阐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现行驾驶证管理制度尤其是考试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一是考试内容针对性不够强,难易程度不均衡,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一部分驾驶人考试合格后仍不能或者不敢独立驾车上道行驶。二是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公路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力度不够,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需要。
问:“规定”对现行驾驶证管理制度进行了哪些方面的修改和调整?
答:“规定”在涉及驾驶人考试制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驾驶证增驾条件等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问:现在有一种普遍的说法,就是即将施行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对驾驶人考试的难度,是否如此?
答:准确地说,修订后的“规定”使得驾驶人的考试制度更加严格,评判标准更加细化,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提高了考试的难度,而是更加注重培养和考核学员现场应变能力的实用性驾驶技能,以及驾驶过程中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意识,目的是改变以往所出现的,驾驶人考试合格后仍不能或者不敢独立驾车上道行驶的状况。
问: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和驾驶证增驾条件方面进行了哪些修改和调整?
答:“规定”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方面重点突出了,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主观故意或恶意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如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中,增加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两种情形;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增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以及“伪造、变造或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驾驶运送危险物品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五种情形。
在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条件方面,“规定”严密了对申请增驾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满分记录的审查要求,增加了对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限制条件。如,对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后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如果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和“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则不得申请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
问:本市在贯彻落实“规定”方面有那些新的举措?
答:在这方面我们有着一系列的措施,在此举几个方面加以说明,如,对各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区域进行梳理,重新划定各培训基地的考试区域,确保训练和交通安全两不误。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科目三夜间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按20%比例进行夜间考试。还有我们将改进科目三考试方法,实行考试点现场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员制度,即由学员和考试员分别随机确定考试车号。另外,进一步改进科目二考试区域安全设施,在确保学员考试安全的前提下,取消考试“引车员”,杜绝考试舞弊现象,确保考试公正、公平。
问:据悉市车管所将逐步推出一系列的便民利民工作措施,能否具体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答:这些便民利民措施涉及驾驶人体检和驾驶证的换证、补证等多项业务。因牵涉到多个部门,并且有许多的技术难题需要解决,因此这些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以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为例,对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将被车辆管理所注销其驾驶证。
我们即将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中有一项就是,建立“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查询统计系统”,定期查询辖区内驾驶人的状态信息,发现驾驶人有“逾期9个月未审验”或“逾期9个月未换证”情形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尽快到有关部门办理审验、换证手续。
20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