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一)持有有效身份证明且希望通过上海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相关车驾管业务的个人用户。
(二)单位用户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互联网用户窗口注册面签成功后可以办理的事项
(一)个人用户
1.绑定/解绑本人机动车和驾驶证;
2.查询绑定的本人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
3.处理绑定机动车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缴纳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变更本人联系方式等;
4.将本人驾驶证绑定至单位用户,以及从单位用户解绑;
5.办理本人驾驶证补领业务;
6.办理本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7.办理本人驾驶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业务;
8.办理本人驾驶证的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9.在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及增加准驾车型业务受理后,办理本人考试预约业务;
10.办理本人机动车的补换领号牌业务;
11.办理本人机动车的补换领行驶证业务;
12.办理本人机动车的补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二)单位用户
1.绑定/解绑本单位机动车;
2.查询绑定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
3.办理本单位机动车预选机动车号牌号码;
4.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业务;
5.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的专项服务。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用户在窗口注册应当由本人办理,注册时需填写《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有关“身份证明”的告知内容详见“互联网业务告知单8”)。
(二)单位用户在窗口注册时需填写《互联网单位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提交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下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有关“身份证明”的告知内容详见“互联网业务告知单8”)。
(三)现场面签应提供机动车照片
没有行驶证证件专用电子照片的,申请人应拍摄后提交;用户在车管所各分所或各区县交警支(大)队办理现场面签注册时,将随身携带的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提供给工作人员。
(四)注册完成后,申请驾驶证业务前应上传驾驶证照片
用户登录账号后,在【我的主页】中选择【用户信息管理】,点击【提交驾驶证照片】选项,然后再根据界面提示,上传符合规格的电子照片。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 第405 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2]333号);
(五)《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六)《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
(七)《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5〕372号)。
五、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1个工作日完成。
六、注意事项
(一)用户注册手机号码相关规定如下:
1.申请人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为申请人本人手机号码。
2.窗口注册时,申请人填写的手机号码将替代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和驾驶证申领业务时填写的手机号码。
(二)机动车照片和驾驶证照片的规格及要求
1.机动车照片规格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GA37—2008)规定,机动车外部彩色照片的规格为:长度88mm±0.5mm,宽度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0.1mm。拍摄汽车照片时,应当从车前方左侧45°角拍摄,拍摄摩托车和挂车照片时,应当从车后方左侧45°角拍摄;机动车拍摄照片时,不悬挂机动车号牌,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重新制作行驶证、拍摄照片时,可以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影像应占照片的三分之二;机动车照片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车主自行提供的电子照片须为大于250KB且小于1MB的jpg格式文件。
2.驾驶证照片规格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GA/482-2012)规定以及驾驶证有关管理要求,驾驶证证件电子照片的具体规格要求为:
(1)照片尺寸: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2)背景为白色;
(3)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不戴帽子、不系围巾、不着制式服装、不带有色眼镜;
(4)为正面头像,长发者应露出两耳,头、脸不能有影响脸部特征识别的歪斜、侧转、化浓妆或者饰品。
(5)照片须大于50KB,且小于1MB的jpg格式文件,分辨率须≥300dpi;
(6)不能使用扫描件和翻拍件。
七、受理时间、地点
本市车辆管理所三个分所或各区县交警支(大)队均设有互联网用户现场面签注册专窗,市民可就近前往。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六 9:00——17:00;受理地点如下:
(一)车辆管理所互联网用户现场面签注册专窗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1号楼2楼;
(2)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10号楼大厅;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1号楼大厅。
(二)各区县交警支(大)队互联网用户现场面签注册专窗受理地点:
(1)浦东(两个点):浦东新区杨高中路1500号;浦东新区拱极东路3131号;
(2)黄浦:黄浦区中山南一路806号;
(3)徐汇:徐汇区龙水南路60号;
(4)长宁:长宁区威宁路201号边门;
(5)静安:静安区天目中路578号;
(6)普陀:普陀区礼泉路29号;
(7)虹口:虹口区车站南路261号;
(8)杨浦:杨浦区政肃路198号106室;
(9)闵行:闵行区莘东路505号;
(10)宝山:宝山区湄浦路331号;
(11)嘉定:嘉定区塔新路999号;
(12)松江: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
(13)金山:金山区石化街道卫五北路98号;
(14)青浦:青浦区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
(15)奉贤:奉贤区沪杭公路2142号;
(16)崇明:崇明县城桥镇鼓浪屿路901号。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
车辆管理所投诉电话:62693922 周一至周五9:00 - 17:00。
有关互联网交通管理服务办事指南和信息,您可以登录“上海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http://sh.122.gov.cn/)查询。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二○一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