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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活动场所的“硬条件”都满足了吗?

时间:2018-04-03 字体: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上海消防】2018年4月3日    

    揪心!!!
    2018年3月25日,俄罗斯一购物中心4楼电影放映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大约1500平方米。导致64人死亡,其中包括41名儿童。
    俄罗斯的火灾悲剧再度敲响了安全警钟,为切实提高儿童活动场所灭火救援处置水平,加强协同作战能力,4月2日晚,黄浦消防支队在上海儿童艺术剧场组织开展无预案实战拉动演练。
    “18时30分,黄浦消防支队以无预案拉动的形式在上海儿童艺术剧场开展儿童活动场所灭火救援实战演练。”

    “支队司令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任务,调派车站、外滩、卢湾三个中队到场处置,从战术应用、力量部署、作战编程等多个作战环节检验参演单位组织指挥、协同配合等方面的能力。”
    现场作战指挥部迅速进行战斗行动部署,各参演力量迅速展开。
    主管中队对建筑物内部进行侦查,进入着火区域实施内攻灭火。

    云梯车在建筑物外围同步作业。
    救援小组携带红外线探测仪、破拆工具等到达着火层,同时开展破拆搜救。

    救援小组发现被困人员,立即实施救助,被困人员成功救出。

    演练结束,支队司令部组织总结讲评。参战力量反应迅速、处置及时,高效完成了各项任务,提高了作战力量的协同配合能力,达到了预期目的,为儿童活动场所的灭火救援积累了宝贵经验。

    划重点


    “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注: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购物中心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应仅供人员通行,严禁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及堆放可燃物,灭火救援窗严禁被遮挡,标识应明显。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注:托儿所、幼儿园的婴幼儿、老年人建筑内的老弱者等人员行为能力较弱,容易在火灾时造成伤亡,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与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等标准的要求。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注:本条规定主要主要为防止吊顶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同时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什么是“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27m作为划分单、多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便于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区别对待,有利于处理好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的关系。
    对于除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筑)以及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高层与单、多层建筑的划分标准是24m。但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虽建筑高度大于24m,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

    什么是“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注:本条术语解释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为什么有些临街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有3层商业服务网点?
    注: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
    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注:商住楼的形式,一般是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
    商住楼下部的商业营业厅与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有哪些区别?
    1、商住楼下部的商业营业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商住楼下部的商业营业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设置消火栓。
    4、以及其他消防设置。
    注:儿童活动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是火灾时造成人员伤亡惨重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这一现象间接暴露出场所承租者以及建筑物业管理方根本没考虑过消防安全,试想一下,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能会有多完善?他们会把日常的消防安全当回事吗?
    更有甚者将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一层和二层之间,您真把孩子的安全当回事了吗?请家长朋友为了孩子的安全仔细甄别,不要让孩子到这样的场所里“玩”。
    有些网友会问,这是什么情况?
    比如,有些商住楼,首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达6-7米,把网点改为“两层”,“一层”是饭店、“二层”是儿童培训班,面积还真不小。安全出口不足1米宽,里面房间一个挨一个,而且还都没有窗户。试问,消防设施健全吗?楼板耐火极限达到要求吗?假如“一层”饭店失火,“二层”会迅速变成一个烟仓,儿童能安全撤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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