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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若干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1-14 字体:

    沪公静〔2009〕215号     

分局治安支队、各派出所: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现将分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若干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分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若干工作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上海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针对目前在对内保单位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所指“单位”的范围
    《条例》中的“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组织。“公司、企业”包括国有公司、集体公司、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独资公司、合资公司等依照《公司法》规定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规模较大、雇工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视作为单位;国家机关、团体的内部保卫工作参照《条例》执行。
    二、《条例》中“治安隐患”的认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上海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治
    安隐患”,其具体表现形式及《条例》对应条款如下: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工作责任制的(违反《条例》第五条);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三)未设置必要的防范设施的(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违反《条例》第九条);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违反《条例》第十一条);
    (七)未制定和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八)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九)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违反《条例》第十四条);
    (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反《条例》第十五条);
    (十一)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违反《条例》第十二条)。
    三、检查程序
    按照《规定》要求,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对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检查民警应当及时在《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情况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对《记录簿》记录的内容有异议的,允许其说明情况;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记录簿》上注明。检查完毕后,检查民警应将《记录簿》附卷联带回公安机关备案。
    四、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对发现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且违法事实确凿的,检查民警可以口头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在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和警告的决定,并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交付该单位,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姓名、日期。
    (二)一般程序
    1.对发现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且不宜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姓名、日期;
    2.对单位涉嫌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但需要调查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受案调查。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并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和警告的决定,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姓名、日期。
    五、案卷制作要求
    分局相关部门对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和警告决定的,除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外,还应当制作和收集下列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记录簿》附卷联;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单位
    其它合法证照复印件;
    (三)当事人身份资料、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等;
    (四)证明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其它证据材料和依法收集的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六、职责分工
    (一)对治安支队管辖的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治安支队负责受案查处,案发地派出所予以配合;
    (二)对派出所管辖的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派出所负责受案查处,并以分局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必要时由治安支队予以配合。
    七、工作要求
    对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一般程序受案调查,并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和《上海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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