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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挂车需按规定粘贴安装车身反光标识和侧后防护装置

时间:2008-06-13 字体:

    自即日起,本市交警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对在用货车、挂车不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后防护装置专项排查工作。此举旨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并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伤亡后果。
    此次排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未在后部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志,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未在侧面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破损不全的;二是,200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未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安装的防护装置强度明显不足、破损不全的。车身反光标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标有3C认证标志。
    对未按规定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车和挂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或违规出具检验报告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会同质检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详细登记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等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交警还将加强道路执法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凡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并会同交通部门责令车辆所属企业及车主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粘贴相应的安全装置。逾期未整改的,督促交通部门停止其营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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