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何要修订印发新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畅通,上海市公安局与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于2008年1月23日联合颁布了《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车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并于同年4月1日在本市正式实施。《暂行办法》施行以来,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自觉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为上海道路交通“排堵保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上海已进入筹办和迎接世博会的关键阶段,随着交通事故“快处”工作的不断深化和交通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暂行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和具体实施程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交通管理工作的发展。因此,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保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践经验,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
二、《办法》作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办法》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扩大了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的适用范围。原《暂行办法》规定,机动车持外省市签发的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凭证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这一规定使相当一部分交通事故无法采取自行协商方法进行处理,不利交通事故“快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未对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以及事故车辆是否异地保险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为进一步推进交通事故“快处”工作,我们对此条进行了修改,即:在本市道路上发生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只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车辆能够安全移动的,都必须按法律规定先撤离现场,可选择自行协商方法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规定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其财产损失的核定必须在“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内进行。原《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发生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物损交通事故,可以选择“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也可以选择在其他地方等候保险公司派员勘验、定损的方法处理。从实际情况看,这种方法不仅浪费了保险机构的人力资源,也容易给少数不法人员实施骗保制造有利条件。因此,《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处理的,必须将事故车辆共同移至同一“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财产损失核定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三)统一使用了新款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本市实行交通事故“快处”以来,一直沿用“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当事人填写的内容较多,而且同一起事故的不同当事人需要分别填写,耗时费力,容易发生差错,影响“快处”速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令)和《办法》的规定,本市将统一启用《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采用无碳复写纸质,以便事故当事人现场快速填写、当场确定事故责任并通过签名形式予以确认,可有效防止个别不讲诚信者因事后反悔而引发争议的情况发生。
(四)改进和规范了执勤民警的交通事故接处警方式。《办法》规定,当事人发生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后仍报警待处的,接处警民警按下列方式处理:1.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指导当事人填写《协议书》,并引导其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处理赔偿事宜;2.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过错责任有争议的,按简易程序当场处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经当事人签名后交由当事人。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应当引导其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确定损失后由驻点民警处理;3.公安派出所民警接处警的,按上述规定处理。这些规定既规范了公安机关处理此类事故的流程,也杜绝了有关不法人员利用程序衔接漏洞获取相关非法利益的可能。
(五)延长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对外的服务时间。目前全市各“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对外服务时间统一为每天9时至17时。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受地理位置影响,各“中心”业务量的分布时间不平衡。其中,每天7时至9时、17时至22时正值中心城区道路交通高峰和事故多发时段。因此,《办法》实施以后,本市“绿地”、“利港”、“众国”、“南空”、“上汽交运”、“瀚博”等业务量较大的6个“中心”的对外服务时间调整为每天8:30至22:00,其他“中心”对外服务时间调整为每天8:30至17:00。
(六)取消了对“中心”服务时间段外发生的事故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事实的做法。原《暂行办法》规定: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时间段内发生属于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由执勤民警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事故事实部分,作为当事人向保险公司保险索赔的凭证。这种开具“事故证明”的做法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为不法人员“骗保”制造了条件,也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办法》取消了这一做法,规定在“中心”服务时间段发生的物损交通事故,凡报警处理的,执勤民警(包括派出所接处警民警)现场勘察后,确定当事人责任并当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得开具任何形式的“事故证明”。此外,在“中心”对外服务时间段外发生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以采取自行协商的方法处理物损交通事故,另行约定时间到“中心”解决赔偿事宜。
三、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应先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以防交通堵塞或二次事故发生。在撤离现场前,应做好证据固定工作,有摄相功能手机的,应先将现场全景、车辆号牌和碰撞损坏部位进行拍摄记录,或将车轮定位;撤离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并互相拨打对方所留联系电话印证是否正确,确认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协议书》,确定责任并签名。
(二)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一般是指:1.在高速公路上应移至紧急停车带或硬肩车道;2.在内环、中环和隧道内,应移至上、下匝道或进出口导流带;3.在其他道路上,应移至交通流量较小,不妨碍他人通行的地方。
(三)当事人填完《协议书》后,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取得报案号后,可选择到就近的“中心”进行财产损失核定及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但事故双方必须到同一“中心”处理,否则保险公司无法对事故车辆进行痕迹比对和勘验工作。如当事人因故不能立即到“中心”处理的,可协商另约定时间到“中心”处理。
(四)不在“中心”处理的,其《协议书》无效。因此,当事人不愿到“中心”处理的,没有必要填写《协议书》,应在撤离现场后报警处理。
(五)当事人到“中心”处理的,应尽可能亲自办理,千万勿贪图方便,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和事故车辆交由或委托汽车修理厂办理,以防受骗或利益受损。
四、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对物损多少有否限制?
《办法》规定:机动车之间仅发生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当事人均可采取自行协商的方法处理,没有对损失多少作出限制。经进驻“中心”保险公司定损人员的核定,当事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当事人可以当场在“中心”的警务室办理相关手续,由派驻“中心”的事故处理民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和相关证件开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责任大小在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五、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当事人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的,如当事人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一般不需要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载明的当事人事故责任,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第三者商业保险,或者损失超过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的,经过第三方有资质的物损评估机构对财产损失的核定,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依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当事人按调解的协议支付赔款。
六、《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从何处领取?
由于新版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为无碳复写纸质三联单,故无法从上海道路交通安全网或上海公安门户网下载、打印。因此,《办法》实施后,机动车驾驶人一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可以通过报警后向执勤民警索取,本市各“中心”也备有《协议书》,可直接到“中心”索取并填写。《协议书》发放的主渠道是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时,由保险公司免费向投保人发放;已经保险并在保险有效期内的车辆,专业运输企业可与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联系并获得《协议书》,车主及驾驶人应携带备用。
七、《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应撤而不撤怎么办?
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当事人坚持不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将责令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八、哪些情况事故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凭证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上述第二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摄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九、事故一方车辆持有的是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该如何处理?
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经相互查验证件后,发现一方持有的是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对事故事实和过错责任没有争议的,也应当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事故损失明显在交强险范围内的,可以自行协商并到“中心”处理;损失较大的,可以报警处理。
十、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有哪些功能?
建立“中心”的主要目的是方便群众处理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减少群众处理事故和办理保险理赔的等候时间和往返次数,提高交通事故自撤率,确保交通事故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促进和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通。此外,还可以起到打击和遏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犯罪活动的作用,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中心”的主要功能是:
(一)组织全市所有财产保险公司派员进驻“中心”进行集中办公,受理各方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索赔申请,避免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发生。
(二)“中心”所在地交警部门通过在“中心”派驻事故处理民警,对物损超过交强险限额的事故当场办理《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减少群众往返奔波。
(三)“中心”为群众提供了优良、舒适的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环境,使群众在处理事故时避免日晒雨淋。
(四)组织本市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进驻“中心”,为无法派出理赔工作人员的保险公司以及对财产损失评估有争议的当事人提供服务,最大程度方便车主办理保险理赔。
十一、事故一方当事人不配合,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事故,造成他方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怎么办?
如遇到一方当事人(责任方)不配合,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赔偿事项的情况,权利人可通过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不配合处理的一方在事故中无过错,而另一责任方又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在证实事故的真实性后,可以按保险合同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当事人在填写《协议书》时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造成受损方无法获得赔偿的,由“中心”驻点民警将案件移交事故发生地交警事故处理部门,作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处理。
十二、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会不会影响到下一年度的保费上调?
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机动车在上一保险年度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有责赔款的,下一年度保险保费上浮10%。本市机动车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包括自行撤离、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的,保险公司将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保费上浮。但机动车发生有责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解决,且未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的,或者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的(包括存在无责赔款记录的),均按无事故记录享受保险费率优惠。
十三、《办法》实行后,保险公司对产生的道德风险有何防范措施?
推行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物损交通事故的办法,确实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除了保险公司应加强并严格事故车辆勘验外,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开发了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使得交通事故理赔案件得到了实时监控。凡因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而被保险公司拒赔或被公安机关查处的个人、单位,都将在该系统中予以记录,作为今后限制其保险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的依据。待条件成熟后,该系统将与上海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进行整合,使信用限制拓展到更多领域。
十四、什么叫“互碰自赔”?
“互碰自赔”是指:当事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经协商确定责任后,各自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其赔款由保险公司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进行相互补偿。这种理赔机制是国际上惯用的做法,比较简化,方便投保人理赔。我国自2009年2月1日起开始实行财产损失“互碰自赔”保险理赔机制,但仅限于各方车损金额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而且双方必须均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在实践中,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的90%以上是一方全责事故,真正适用“互碰自赔”的交通事故很少。因此,一方全责交通事故仍然是由责任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如果责任方故意刁难、不主动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那么无责方的损害赔偿就会得不到落实。为此,《办法》规定了本市将实行交强险“互碰自赔”的处理办法,包括一方全责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但是,目前对一方全责物损交通事故实行“互碰自赔”暂不具备条件,待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的保险结算系统建立后,将由上
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报备通知实行,以后有条件再逐步扩展到商业保险部分。
十五、上海各财产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服务上对社会有何具体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于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财产险专业委员会专门制订了《上海市财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承诺》,以优质的服务做好车险理赔服务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设立24小时报案专线电话,并提供实时服务。
2.查勘、定损人员实行挂牌服务,接报案后15分钟内与客户联系,商定查勘事宜。在工作日约定到达查勘现场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3.不得指定汽车修理厂(店),可根据客户要求推荐汽修厂(店)供客户选择,并协助客户对修理价格、质量、工期进行监督。
4.派员赴现场查勘时,应告知客户索赔流程,明确需递交的索赔单证。如果客户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客户,不得借故拖赔。
为事故车辆进入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定损提供便捷服务,遵循诚信、公正、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交强险内物损事故实行“互碰自赔”原则。
5.公司应设立理赔进度和赔款情况查询电话或查询网址,方便客户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6.索赔单证齐全,双方对索赔金额达成一致的:仅涉及车损的赔案,5日内支付赔款(节假日顺延);涉及人伤的赔案,10日内支付赔款;对于情形复杂的赔案,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客户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7.公司应公布受理投诉专用电话,对客户书面投诉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公司应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回访率应当达到100%。
8.对未履行理赔服务承诺的,由保险同业公会组织核实,按行业车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在保险同业公会的网站上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理赔服务承诺是行业基本标准,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服务情况,向社会作出高于行业标准的服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