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小区内不停泊位停路边,挡住行人通行视线,造成他人交通事故,因赔偿协商不成上诉法院。松江区法院日前判决该汽车司机和电动车司机共同赔偿原告黎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6万余元。
2007年11月21日晚上7时,黎女士骑自行车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行驶,当由东向西骑至十字路口,适逢同小区的罗先生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黎女士受伤。事发前,由于张先生驾驶的一辆沪EE37××中型客车靠边停放在该十字路口,妨碍了黎女士和罗先生的正常通行视线,因此发生了该起事故。
经交通警察认定,罗先生骑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黎女士无责任。2008年6月,黎女士经司法鉴定为,其因交通事故致L2压缩性骨折,评定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罗先生不负全部责任。而张先生没有按照小区停车规定停放机动车,妨碍了两条路上正常通行的视线,对该事故应当负有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由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二被告罗先生、张先生的共同过错行为直接结合所造成,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故电动车司机罗先生和汽车司机张先生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共同赔偿原告黎女士医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6.2万余元。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