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认定书制作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检验、鉴定时限
1.委托时限。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检验、鉴定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 无名尸处理时限。无名尸登报认领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4.报告送达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5.重新申请时限。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三)涉案物品领取时限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四)事故复核时限
1.复核申请时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复核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受理时限。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复核办理时限。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五)对交通事故违法当事人处罚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及时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六)申请损害赔偿调解的时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警总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七)申请回避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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