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范围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属于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受理。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办理。
(二)管辖范围
1.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交警支(大)队管辖;
2.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交警总队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交警支(大)队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3.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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