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通字[2017]39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详见沪公发〔2012〕160号)将于2017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印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17年6月1日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部分 适用原则及范围
一、为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裁量标准。
二、本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裁量标准。
三、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四、办案部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手段、方式、后果、对象、地点、数额、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次数等因素。
第二部分 裁量标准
一、扰乱单位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故意损毁办公用品、桌椅、门窗等物,财物损失200元以上,或故意损坏、哄抢文件材料等的;
2.无理取闹,强行留置、纠缠、威胁、殴打单位工作人员的;
3.采用喊口号、撒材料、展示大幅标语条幅、穿状衣、举状纸、煽动性演讲、静坐示威等方式,不听劝阻,造成影响的;
4.围堵单位出入通道,阻碍人员或车辆出入,不听劝阻的;
5.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不听劝阻的;
6.故意将老弱病残、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较长时间留置在单位,对单位秩序造成影响的;
7.扰乱本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秩序的;
8.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
9.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在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实施扰乱会场、活动场所等行为的;
2.在公共场所采取穿状衣、打横幅、举标语(状纸)、喊口号、散发传单、煽动性演讲、静坐示威、扬言自杀、自残或其他方法,制造影响,不听劝阻的;
3.造成公共场所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4.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的;
5.在人民广场、外滩、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徐家汇、豫园、南京路步行街、淮海中路、四川北路等重要区域及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
6.在本市党政、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军事驻地,驻沪领馆,国宾馆等门口扰乱秩序,不听劝阻的;
7.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
8.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规定,不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或者影响正常运行的;
2.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的;
3.侮辱、威胁、殴打司乘人员,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混乱或者影响正常运行的;
4.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
5.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火车、船舶、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非法拦截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国家领导人、国际组织负责人等乘坐的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
5.积极参与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活动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破坏选举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采取撕毁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2.以伤害人身、毁坏财物、损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致使选民、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3.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正常进行的;
4.用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以实现自己操纵、控制、破坏选举或者其他舞弊活动目的的;
5.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破坏选举秩序的;
6.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选举票数故意进行虚报、假报的;
7.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
8.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法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
2.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进入场内的;
3.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4.引发运动员、观众之间冲突的;
5.致使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法条】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1.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2.积极悔改,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寻衅滋事【第二十六条】
【法条】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结伙斗殴的组织者、纠集者、积极参与者;
2.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害,或者随意殴打两人次以上的;
3.追逐、拦截他人,致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200元以上的;
4.追逐、拦截或者随意殴打精神病人、妇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老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驾驶机动车或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追逐、拦截他人的;
6.结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
7.向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强拿硬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8.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
9.以聚众造势等形式言语恐吓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10.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或一次实施两类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11.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九、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法条】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1.有悔改表现,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及其活动情况的;
2.初次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不满15份,书刊不满5册,光盘不满5张,录音、录像带不满5盒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二十八条】、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二十八条】
【法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对政府、军队、民航、防台防汛、气象、铁路、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2.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本条规定行为的;
3.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法条】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48小时内不能恢复,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或者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3人以上的;
5.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本条规定行为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三十条】
【法条】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1.经指出后能主动交出危险物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3.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不满5克,或者饵料不满200克的;
4.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法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1.经指出后主动交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四、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法条】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1.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价值较小且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
2.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及时改正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3.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不足以对行车安全、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或者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的;
4.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发现后经劝阻能主动改正,且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
5.个人因贪图方便,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且能及时改正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五、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法条】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实施本条规定行为,不听劝阻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本条规定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第三十八条】
【法条】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1.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2.虽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但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七、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四十条第(一)项】
【法条】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1.未使用暴力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2.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八、强迫劳动【第四十条第(二)项】
【法条】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1.劳动强度较低,持续时间较短且对他人危害较小的;
2.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九、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四十条第(三)项】、非法侵入住宅【第四十条第(三)项】、非法搜查身体【第四十条第(三)项】
【法条】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1.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后果的;
2.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持续时间未超过1小时,且后果轻微的;
3.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且后果轻微的;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小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威胁人身安全【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法条】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导致被侵害人患病或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的;
2.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一、侮辱【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法条】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以粪便等污秽物袭扰他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方式,或者采用张贴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通讯工具、网络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2.在公共场所侮辱他人,造成群众围观的;
3.以猥亵言语公然侮辱妇女的;
4.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二、诽谤【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法条】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利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通讯工具、网络等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2.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诽谤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三、诬告陷害【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法条】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诬告陷害他人,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他人的;
3.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四、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法条】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造成证人及其近亲属心理恐慌、人身伤害或者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的;
2.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影响办案机关正常办案的;
3.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五、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法条】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导致被侵害人不能正常工作、生活或造成被侵害人心理恐慌的;
2.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遭到斥责、拒绝后,继续发送的;
3.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六、侵犯隐私【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法条】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实施两类以上行为的;
2.在公园、车站、码头、港口、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用厕所以及浴室、更衣室等私密场所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
3.利用安装针孔摄像头、隐形照相机、摄像机等手段,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
4.利用网络、报刊、图书、通讯工具等方式散布他人隐私的;
5.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侵犯隐私行为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七、殴打他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法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1.未使用工具,且未造成轻微伤的;
2.因民间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之间因纠纷引起,且后果较轻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八、猥亵【第四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第四十四条】
【法条】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恶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引起群众围观或者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2.向异性或者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裸露身体的;
3.在人民广场、外滩、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徐家汇、豫园、南京路步行街、淮海中路、四川北路等重要区域故意裸露身体的;
4.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5.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严重情节:
1.猥亵孕妇或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的;
2.结伙猥亵他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的;
4.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猥亵他人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十九、强迫交易【第四十六条】
【法条】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1.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或者强迫交易数额1000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元以下的;
3.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盗窃【第四十九条】
【法条】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实施除上述盗窃行为、方式以外的其他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3.结伙盗窃的;
4.流窜盗窃且盗窃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
5.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的;
6.使用专用工具或者技术性手段盗窃的;
7.盗窃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8.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9.盗窃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10.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份以上的;
11.盗窃鸦片50克以上、海洛因2克以上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12.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或多次实施盗窃的;
1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主动投案,全部退赃、退赔的;
2.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的;
3.自己或家属因生活所迫在超市、卖场等自助购物场所初次盗窃少量食物、洗漱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且所盗生活必需品价值在100元以下的;
4.因本人或家属身体健康原因在药店、药房等医药场所初次盗窃少量自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且药品、医疗器械等价值在100元以下;
5.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三十一、诈骗【第四十九条】
【法条】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诈骗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
3.入户、结伙、流窜诈骗,且诈骗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4.诈骗财物价值500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多次诈骗或者诈骗多人的;
(7)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8)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二、哄抢【第四十九条】
【法条】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哄抢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上的;
2.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哄抢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5.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哄抢的;
6.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三、抢夺【第四十九条】
【法条】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抢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的;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4.抢夺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6.造成被侵害人受伤或财物损毁的;
7.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多次抢夺或者抢夺多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四、敲诈勒索【第四十九条】
【法条】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2.敲诈勒索多人的;
3.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敲诈勒索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结伙敲诈勒索中的组织者、纠集者和积极参与者;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五、故意损毁财物【第四十九条】
【法条】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故意损毁国家机关、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单位的财物的;
4.故意损毁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的;
5.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不听劝阻的;
6.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故意损毁财物行为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六、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情节严重】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聚众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2.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防洪、抢险、救灾、防疫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3.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4.经反复教育劝导后仍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七、阻碍执行职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结伙、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听教育劝导的;
3.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顺利依法履行职务的;
4.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
5.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
6.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八、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带头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2.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3.阻碍特种车辆通行,不听教育劝导的;
4.造成不良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九、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带头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2.经教育劝导后拒不退出警戒带、警戒区的;
3.冲闯警戒带、警戒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招摇撞骗【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法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情节较轻:
1.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以骗吃、骗喝为目的的;
3.未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一、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法条】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1.伪造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400元以下,或者数量累计10张以下的;
2.伪造邮票票面数额累计1000元以下,或者数量累计200枚以下的;
3.伪造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1000元以下,或者数量累计20张以下的;
4.伪造有价票证非法获利累计200元以下的;
5.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倒卖车票坐席、船票凭证票面数额累计1000元以下的;
6.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倒卖车票坐席、船票凭证非法获利数额累计400元以下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二、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第五十三条】
【法条】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岛屿的;
2.经管理人员要求驶离,拒不驶离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三、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条】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情节较轻:
1.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经教育后主动退出社团并停止活动的;
2.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3.初次违反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情节严重:
1.多次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指出后,仍拒不改正的;
2.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接受原发证公安机关年度审核,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接受年度审核的;
4.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经年度审核不合格,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5.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管理规定,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多次发生黄、赌、毒治安案件的;
6.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利用通讯工具、电铃、灯光等设施及设置“暗哨”等方式,阻碍公安机关治安检查和调查案件的;
7.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单位的经营负责人,指使或者放任员工参与在本单位内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四、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法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报告,且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或者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逃脱的;
2.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报告,且阻挠他人报告的;
3.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报告,且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4.二次以上不报告,或者发现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报告的;
5.曾因违反旅馆业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报告的行为的;
6.明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五、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法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涉枪涉刀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房屋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的;
3.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报告,并阻挠他人报告的;
4.二次以上不报告,或者明知二名以上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报告的;
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报告,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仍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6.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报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六、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法条】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者赃物无法追回的;
2.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并阻挠他人报告的;
3.典当业工作人员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仍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4.明知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收购的;
5.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收购物品实际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6.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物品实际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7.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仍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8.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或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9.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本条规定行为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七、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法条】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1.行为人采取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不听劝阻的;
2.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造成一定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不听劝阻,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
4.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本条规定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八、偷开机动车【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法条】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偷开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军车等特种车辆或者特种机动船舶的;
2.偷开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从事违法活动的;
3.偷开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使用、工作的;
4.偷开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造成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等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5.无证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发生事故的;
6.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7.有证据证明二次以上无证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或者有无证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前科的;
8.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500吨以上的;
9.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10吨以下且功率在29千瓦以上的;
10.一年内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九、破坏、污损坟墓【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法条】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破坏、污损多个坟墓或者毁坏、丢弃多具尸骨、骨灰的;
2.破坏、污损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3.以营利为目的,毁坏尸骨的;
4.对坟墓破坏、污损程度较重或对尸骨毁坏程度较重的;
5.因破坏、污损坟墓或者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给死者家属造成较大精神损害等较严重后果的;
6.因破坏、污损坟墓或者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7.因破坏、污损坟墓或者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引发家族矛盾、民族矛盾或群体性事件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违法停放尸体【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法条】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多次违法停放尸体的;
2.违法停放高度腐败的尸体的;
3.在公共场所违法停放尸体,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4.违法停放尸体,致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违法停放尸体,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6.在人民广场、外滩、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徐家汇、豫园、南京路步行街、淮海中路、四川北路等重要区域违法停放尸体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一、卖淫【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嫖娼【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法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1.初次卖淫嫖娼,双方已谈妥价格或者已支付金钱、财物,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以手淫、脚淫、胸推等方式实施卖淫嫖娼的;
3.行为人系全日制在校学生,且初次卖淫嫖娼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六十七条】
【法条】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不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且卖淫行为未遂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三、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第六十八条】、传播淫秽信息【第六十八条】
【法条】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1.制作、运输、复制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副(册)以下,淫秽照片、画片50张以下,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张(盒)以下,淫秽音碟、录音带10张(盒)以下的;
2.出售、出租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副(册)以下,淫秽照片、画片100张以下,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张(盒)以下,淫秽音碟、录音带20张(盒)以下的;
3.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个以下,淫秽音频文件10个以下,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20件以下的,或实际点击数1000次以下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四、为赌博提供条件【第七十条】
【法条】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以上的;
2.在赌场内,为赌博提供工具等条件的;
3.制造、出售“诈赌”工具的;
4.明知他人从事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等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5.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设置赌博机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
6.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或者在赌场内负责洗牌、收配赌资、抽头,在赌博机场所内负责机币兑换、上退分数(点数)等直接帮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多次或向多人提供赌资的;
8.采取发行、销售“六合彩”等私彩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9.利用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10.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11.明知是未成年人而为其参与赌博提供条件的;
12.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13.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为其参与赌博提供条件的;
14.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
1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五、赌博【第七十条】
【法条】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赌资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赌资较大:
1.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
2.在棋牌室内赌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200元以上的;
3.人均参赌金额在人民币100元以上,或者现场查获赌资在1000元以上且有证据证明参与赌博的;
在家中与亲朋好友赌博赌资较大,且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公安机关劝告不听的,按照赌博行为论处。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赌博的情节严重:
1.个人赌资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的;
2.在棋牌室内赌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
3.人均参赌金额在人民币500元以上,或者现场查获赌资在5000元以上且有证据证明参与赌博的;
4.在“二八杠”、“百家乐”等有组织的赌场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5.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聚众赌博赌资较大的;
6.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又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7.多次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且有召集、诱骗、教唆他人赌博行为的;
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的;
10.利用计算机网络赌博且赌资较大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照赌博违法行为处理,但有“在家中与亲朋好友赌博赌资较大,且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公安机关劝告不听的”情形除外:
1.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的;
2.彼此认识、相互了解的同事、同乡、朋友、邻居等熟人之间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的;
3.其他可不予处理的情形。
五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100株或者大麻不满500株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5克、幼苗不满100株,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10克、幼苗不满500株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5千克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七、非法持有毒品【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向他人提供毒品【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吸毒【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法条】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1.非法持有下列少量毒品的:
(1)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2克的;
(2)可卡因不满2克的;
(3)大麻油不满200克,大麻脂不满4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6千克的;
(4)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4克的;
(5)吗啡不满4克的;
(6)度冷丁(杜冷丁)不满1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不满100支,50mg/支规格的不满2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不满400片,50mg/片规格的不满200片)的;
(7)盐酸二氢埃托啡不满0.4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不满10支、片)的;
(8)咖啡因不满10千克的;
(9)氯胺酮、美沙酮不满40克的;
(10)三唑仑、安眠酮不满2千克的;
(11)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20千克的;
(12)罂粟壳不满10千克的;
2.初次向他人提供上述第(3)至第(12)项少量毒品的;
3.初次被查获吸食苯丙胺类、氯胺酮类等新型毒品,且无戒断症状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部分 相关说明
一、相关名词解释:
(一)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多名,是指三名以上(含三名);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多个,是指三个以上(含三个);多具,是指三具以上(含三具);结伙,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
(二)初次,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
1.曾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2.曾因不满十六周岁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3.曾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4.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5.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免除刑事处罚的。
二、本裁量标准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三、本裁量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