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办法》的通知
问:为什么要修订本办法?
答:本办法自2008年制定以来,于2015年做了修改,对规范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工作、提升出入境管理服务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单一的线下申报渠道已不能满足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的实际需求,服务手段亟需升级,为此,本办法需要进行全面修订。
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旅馆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境外人员。其中,境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但不包括华侨以及依法免除住宿登记义务的领事官员、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对于住宿在本市旅馆业单位的境外人员,由旅馆业单位为其办理住宿登记。
问:申报住宿登记的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同时,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住在亲友家的,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因此,本办法明确了外国人在入住后24小时内,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入住后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
问:申报住宿登记的渠道有哪些?
答:申报住宿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一是开设在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等服务窗口及派驻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公安办事窗口;二是开设在境外人员服务站等移民和出入境服务点的社会化申报平台;三是开设在门户网站及移动设备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应用端的自助申报平台。
问:申报住宿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报住宿登记需要提供境外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居住证明。若无法提供居住证明,在境外人员当场作出住宿情况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后,免交居住证明。境外人员委托他人办理或者由留宿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或者留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境外人员弄虚作假、不实申报的,再次申报住宿登记时将不得享受免交居住证明、自助申报等便利服务。
问:在境内出生的外国人如何申报住宿登记?
答:持外国护照在中国境内出生尚无有效居(停)留证件的人员,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停)留证件,凭受理回执申报住宿登记。
问:出入境证件遗失后如何申报住宿登记?
答:为了避免外国人遗失出入境证件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住宿登记的情况发生,本办法规定了遗失出入境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遗失,凭报失证明申报住宿登记。同时,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遗失证件后办理住宿登记的问题,本办法规定了遗失出入境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办证件,凭受理回执申报住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