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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时间:2011-05-26 字体:

行政许可事项

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办事机构

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黄浦

上海市河南南路666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00-1730

23034354

徐汇

上海市天钥桥路901

周一至周五900-1130

           1400-1700

23037320

长宁

上海市茅台路850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00-1730

23039590

静安

上海市武定路1088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00-1730

22177295

普陀

上海市大渡河路1895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00-1730

22049391

闸北

上海市天目中路5782楼治安窗口

周一至周五830-1100

           1400-1700

22040555

虹口

上海市闵行路260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00-1730

23032288

杨浦

上海市宁国路76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00-1730

35052503

浦东

上海市杨高中路1500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400-1700

22045552

宝山

上海市湄浦路331

每周四900-1100

        1400-1700

28959180

闵行

上海市银都路3700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400-1700

24063972

嘉定

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1300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400-1700

22172312

金山

上海市金山区蒙源路110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400-1630

67962632

松江

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290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400-1700

24066139

青浦

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476号东大院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400-1700

22176250

奉贤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55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400-1700

24069074

崇明

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28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400-1700

24060136

市局

建国中路30

周一至周五
9
00-1100
14
00-1600

22025709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条件:
1
、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
、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
、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申办材料

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填写《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
、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出资额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
2
、保安服务公司章程;
3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4
、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5
、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
、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装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7
、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外国出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中方投资或者合作的情况;
4)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需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也可直接受理申请,并通知公司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当在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在收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会同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现场核查,填写《保安服务公司现场核查表》,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参照上述程序操作,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附:1 《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 
    2
、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审批流程图(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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