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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解读

时间:2018-10-16 字体: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问:为什么要制定本裁量基准?
    2012年6月,市公安局印发了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沪公发〔2012〕160号,以下简称《标准》),对规范本市公安机关正确行使治安处罚裁量权、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的“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的目标任务,我局结合治安执法实际和有关规定,对《标准》进行了全面的完善和细化,根据市政府、公安部的要求,开展了本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
    问:本裁量基准的法律依据是哪些?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问:本裁量基准是如何规定“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适用情形的?
    一方面本裁量基准在第6条明确了“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一般情形,一是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二是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三是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是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五是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另一方面,在各项违法行为中相应明确了其“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问:本裁量基准是如何规定“情节较轻”的适用情形的?
    一方面,本裁量基准第7条明确了“情节较轻”的一般原则:一是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二是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另一方面,在各项违法行为中相应明确了其“情节较轻”的情形。
    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如何适用?
    本裁量基准第8条明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问:哪些情形不属于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初次”?
    根据本裁量基准第116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初次”,一是曾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二是曾因不满十六周岁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三是曾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四是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五是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免除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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