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是外国人护照遗失,须由本人向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报失,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有接待单位的,应提供接待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核查情况后,一般于2个工作日后签发护照报失证明。二是外国人在获取护照报失证明后,须即向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新护照,并在护照报失证明签发之日起的30日内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妥相应居停留手续。
具体流程:申报护照遗失——获取护照报失证明——申领新护照——至居住地宾旅馆或派出所办理新住宿登记(更改为新护照号码)——根据具体事由,参照相关告知单准备申请材料办理居停留证件。
如外国人护照遗失或失窃后未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护照,而是直接向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的,则在补办签证时还需提供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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