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沿海边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问:为什么要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沿海边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答:为规范本市公安机关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上海市公安局于2015年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沿海边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对维护本市沿海边防治安形势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据此,《基准》将于2020年10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同时,随着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由于公安边防体制改革,原上海公安边防部门的沿海治安管理职能转由本市沿海地区公安机关承担。综上,需要对《基准》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重新发布后继续实施。
问: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修改了有关执法主体的表述。将文件中的“公安边防部门”统一修改为“公安机关”,但文件引用市政府《办法》条文中的“公安边防部门”不作修改;将原上海公安边防部门有关行政处罚的裁决权,修改为由市公安局浦东、宝山、金山、奉贤、崇明分局及上海化学工业区分局行使;删除文件中“公安边防派出所”和“公安分(县)局”的表述。二是删除了有关违反出海证件管理处罚裁量的条款。《基准》原第二条至第七条是针对“未申领有效证件出海”“出借出海证件、使用他人出海证件”“未携带规定证件”“携带的证件未经年度审验”“雇佣、载运无有效证件人员出海”“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注销手续”等6类违反出海证件管理行为处罚的裁量条款,根据国务院取消出海证件许可的决定,予以删除。三是调整了文件的有效期。删除原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的表述,修改后的《基准》将继续实施,自修改发布之日起五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