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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实战实用实效导向 完善新型警务运行模式
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涉税犯罪打击力度
2023年立涉税犯罪案件1.6万余起,破案挽回经济损失37亿元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相关典型案例。《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公安机关侦办涉税犯罪案件的突出问题,为打击涉税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坚持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完善“专业 机制 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提升新质公安战斗力,进一步加大涉税犯罪打击力度,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将于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有效与涉税犯罪作斗争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据介绍,该《解释》既为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也对指导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
《解释》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增加了新的规定,是一部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司法文件。据介绍,《解释》对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的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并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衔接,统一了涉税犯罪定罪量刑裁判尺度,将为打击涉税犯罪提供司法保障;其中对涉税犯罪的明确,如打击虚开发票犯罪、严惩骗取出口退税等,有利于保护合法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同时通过明确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标准,划定“红线”、设置“禁区”,通过规定什么是犯罪,发出遵守税法、诚信经营的强烈信号,在全社会营造守法经营、自觉纳税的良好氛围。
《解释》共22条,聚焦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与涉税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养成纳税习惯,积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明确非法出售、虚开发票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如提高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限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范围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明确“阴阳合同”等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
《解释》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依据。
《解释》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上述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法规定。
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解释》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被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的情形发生,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
《解释》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上述规定,有利于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鼓励行为人及时补缴税款、挽损止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的共赢互赢。
《解释》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防止失职渎职。
明确单位实施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
鉴于税收的重要性,《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就是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执行。《解释》完善了危害税收犯罪行刑衔接机制,规定对实施危害税收犯罪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上述规定,有利于防止对违法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两头不着地”的情况。《解释》还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对危害税收共同犯罪的认定做了规定。
据介绍,近年来,公安机关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形势,紧盯涉税犯罪变化趋势,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持续保持对涉税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有效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仅去年一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税犯罪案件1.6万余起,挽回经济损失37亿元。
2023年,公安机关为税收征管相关改革保驾护航,密切关注数字化电子发票改革措施落地和涉数字化电子发票犯罪问题,共立案232起,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为发票电子化改革顺利实施作出了积极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公安机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医疗行业整治、粮食领域反腐等系列部署,对医药销售、粮食购销领域虚开犯罪活动开展针对性打击,在全国范围发起95起集群战役,有力斩断了以发票为工具的利益链条,有效策应了相关专项工作的开展。持续严打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公安机关针对涉税类罪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始终将其作为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共组织发起集群战役112起,全年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立案数、抓获犯罪嫌疑人数、涉案总价值和挽回经济损失同比均大幅上升。同时,严厉打击不法报关行、货代公司等不法中介团伙,初步遏制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高发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