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照《44项不再由居村组织出具的证明目录》中的4个公安事项,明确以下替代方式或路径:
一是关于“申请人补办身份证、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等证件时,需提交的证件遗失证明”,我局直接提供相关证件的补办服务,无需居村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二是关于“申请人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根据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无需居村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对此,我局已制定《机动车灭失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办事群众使用。
三是关于“农业户口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时提交同意迁移证明”,今年2月,我局已将材料获取方式调整为“派出所函调镇政府”,明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书,无需居村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四是关于“申请人办理户口迁入时,需提交的非户籍人员居住证明”,该证明已于2018年废止。我局在相关户口迁入事项的办事指南中未要求群众提交居村组织出具前置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