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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18-11-13 字体:

    沪公发[2012]160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 
    根据法律法规的新变化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实际需求,市局对《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沪公发〔2010〕14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制定完善并严格规范执行《裁量标准》,是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安排》(公法〔2009〕175号)、《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目标和成效标准》(公法〔2010〕274号)中明确提出的任务要求,也是本市公安机关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从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执行《裁量标准》的重要意义,迅速组织相关部门、派出所开展对《裁量标准》特别是有关新增、调整内容的学习培训,确保每个办案部门、每位办案民警切实掌握好、运用好、执行好,有效规范公安机关行使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治安案件办案质量。 
    二、把握原则,综合考量。《裁量标准》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较轻”、“赌资较大”等情形作了部分细化规定,各单位要遵循法律规定的“过罚相当”等原则,对属于《裁量标准》列举情形的,严格适用《裁量标准》有关规定;对不属于《裁量标准》列举情形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手段、方式、后果、对象、地点、数额、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次数以及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选择合适处罚幅度。 
    三、加强监督,确保实效。各单位特别是办案部门领导、专(兼)职法制员要加强对本单位及辖区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的审核把关,认真对照《裁量标准》有关规定,严格、准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对违反《裁量标准》规定情形提出处罚决定的,要责令办案部门重新提出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不予审核通过。要在案件办理、审核、审批过程中,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裁量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落实到位。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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