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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对淫秽物品鉴定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2-11-08 字体:

    沪公发〔2004〕274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人民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1993第1号),现对本市淫秽物品的鉴定问题通知如下: 
    在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案件中,对查获的录像带、图片、扑克、手抄本等,系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上海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上海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鉴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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