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发〔2004〕274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人民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1993第1号),现对本市淫秽物品的鉴定问题通知如下:
在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案件中,对查获的录像带、图片、扑克、手抄本等,系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上海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上海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鉴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