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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关于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2-12-21 字体:

    相关链接:关于修改《关于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的解读


沪公行规〔2022〕3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现决定对《关于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消防车:消防救援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本决定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9日。《关于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修改后的《关于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7日

    关于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

    (1989年7月14日沪公〔交〕〔1989〕137号文发布,根据2015年5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通字〔2015〕2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关于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通字〔2017〕95号)第二次修改,根据沪公行规〔2022〕3号修改,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9日)
    为严格控制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确保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优先、安全通行,便于群众识别避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特种车辆的种类及范围
    (一)警车:
    1.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和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
    2.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察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
    3.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4.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
    5.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押解罪犯的囚车或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二)消防车:消防救援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三)救护车: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四)工程救险车: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二、特种车辆的外观制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鼓励在工程救险车正副驾驶车门喷涂所属单位名称。
    三、特种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四、特种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五、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使用规定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述道路优先通行权。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2.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3.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六、法律责任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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